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10-10     作者:   分享到:

  《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试行)》已于2012年4月24日西安工业大学五届七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学校教代会制度的规范化建设,根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的有关精神,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妥善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全面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  学校党委负责领导教代会工作,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大力支持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每年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教代会工作。

校长负责领导行政系统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每年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并认真听取教代会的意见与建议;落实教代会的决定、决议;认真处理好教代会征集的提案;为召开教代会提供经费等支持;为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环境。

校工会负责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应切实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育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建设,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组织教代会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要求;检查、监督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大会的情况向教职工通报。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干部;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议的落实;

(八)讨论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校长一般应每年向教代会做学校工作报告,听取意见。校长和行政职能部门应充分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积极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接受教代会检查、评议和监督。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不应低于代表总数的 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根据具体人数,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出正、副团长各一人。

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教职工信任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关心、支持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教代会的各项工作,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案、议案,并对提、议案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就教代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对有关部门的工作监督检查活动;

(五)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六)因无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的各项工作。

(四)广泛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未被选为代表的校工会委员,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基层工会主席应作为列席代表参加教代会有关会议。列席或特邀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要在党委领导下,成立有党、政、工有关部门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或一名副书记任组长,校长或一名副校长和工会主席任副组长。设立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代表资格审查组等机构;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时,大会主席团主持领导会议。

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表决,得到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当选。大会主席团成员应包括教师、职工和学校党政工团领导干部。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由学校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负责主持主席团会议。大会期间,主席团推选三至五人为大会执行主席,负责主持会议。

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核意见和建议;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主持选举、主持大会应通过和决定事项的议程;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时,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经学校或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召开代表特别会议;也可召开有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校工会委员参加的专项联席会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列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届或本届代表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全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认真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应设立民主评议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每个工作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会成员由各代表团分别在本代表团内推选,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职责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的领导下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职责是: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议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大会主席团成员及秘书长建议名单,组织召开大会;

(二)组织传达和贯彻教代会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主持召开专项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问题。对关系学校发展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也可提请召开教代会特别会议,组织代表对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学习和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代会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基层部门工会,组织开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六)做好教代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

(七)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2012年西安工业大学五届七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实施。